陕西拆迁维权之省国土厅连下两份复议决定责令市国土履行职责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6-03 15:12) 点击:373 |
文/尹利兵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冯先生系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本村二组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座。2011年初,因汉中椰岛新村二期项目建设,委托人房屋被汉中市政府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经多次协商,委托人始终未能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12年2月,汉中市政府向汉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汉中市中院作出裁定并由汉中市政府于2月23日对委托人房屋实施了强拆。 房屋被拆除后,委托人通过旁听本所尹利兵律师代理的汉中市另一起案件庭审,决定委托尹利兵律师代理维权事宜,争取合理安置补偿。 【办案掠影】 尹利兵律师介入本案后,决定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以此为切入点核实本次征地拆迁及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办案第一辑:区、市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2012年4月23日,尹利兵律师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和汉台区国土资源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冯先生的名义要求书面公开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征收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催要后,汉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书面回复,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具体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目录,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用地预审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等已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过程中进行了公开。尽是托辞,借口不予公开,直接导致本次信息公开申请未得到任何实质意义的回复。 办案第二辑:省国土厅作出复议决定书责令市国土履行职责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并没有阻挡尹利兵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维权进程,他们随后以委托人冯先生的名义,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陕国土资复【20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适当回复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办案第三辑:市国土继续拒绝公开,律师再次提起复议,省国土厅再下复议决定责令其履行职责 陕国土资复【20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汉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再次以相似理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收到这份书面回复后,申请人非常低落。但是本案代理律师尹利兵律师却再次选择了复议程序,他们以当事人冯先生的名义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第二次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两次书面答复,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卸责任,拒绝履行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任何书面材料,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书面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2012年11月20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陕国土资复【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未适当答复申请人,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另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第6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政府机关的答复形式做出了分别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在两次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均未依法作出适当答复。 同时,根据2012年8月16日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这也是第二份复议决定书中所载事项。 本案与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相比一个不同点就在于案件走向的曲折性,它比其他案件更多了一个复议程序,即针对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第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所作出的不适当回复再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这是考验当事人的耐力,更是考验代理律师的耐力和毅力,但是事实证明,只要我们能坚定维权信心,这条路是一定能走通的。 胜诉动态: 尹利兵律师代理的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某村征地维权一案,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连续作出陕国土资复【2012】7号、陕国土资复【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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