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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企业”面临征地该如何维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6 15:14)    点击:331

 作者:尹利兵律师 

 

案情简介

淄博市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山东区域中心城市之一。冯先生于2006年在淄博市临淄区冯家村承租了村里的一片荒地,决定经营乡镇企业。一开始经营酒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酒厂最终倒闭。后来改为经营养殖业和其他农副产品,企业渐渐扭亏转盈,成为了小有成就的乡镇企业。2013年,临淄区政府决定拓宽公路,同时也为扩大对当地明星石化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把包括冯先生家在内的周边好几家小企业的企业场所纳入了征收范围,在与政府的协商过程中,政府认为冯先生不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其占有的土地及建设没有合法手续,因此坚持不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在协商无望之际,冯先生无奈只好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后来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天衡拆迁律师团队的尹利兵和李小乐律师,在见面详谈之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开始依法维权之路。

【办案纪实】

正当律师准备开展工作之际,冯先生突然收到了当地镇政府和区城管部门的《限期拆除通知》。来者不善,善者不来!两位北京拆迁律师一眼便知其中利害,立即针对两个部门的限期拆除通知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

两位律师开展工作后,根据冯先生现有的材料可知,自己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后,当年由于自身疏忽,在租赁土地和建设厂房之时过于相信乡政府和村委公开表态支持创业的口头承诺,并没有特别在意未实际办理相关的用地和建设手续,导致自己面临的被动挨打的局面。摆在眼前事实的法律事实显然对冯先生很不利,但细心的尹律师发现其中临淄区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1月曾经对冯先生占地建设的行为作出过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该决定书中载明要求其缴纳罚款,补办手续。事实上,冯先生也缴纳的相应的罚款,并及时通过乡政府递交的补办手续的申报材料。

有了上述情势的逆转,两位律师心中顿感踏实,作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无论其是否取得土地证件,法律赋予了其救济的权益。因此,律师及时指导冯先生向国土部门就土地的征收问题提起了信息公开和复议等程序,对规划部门及立项部门也同时要求保障实际使用人的合法知情权。同时,面对政府实施的土地出让行为,冯先生也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在未收回土地的情形下提前批准用地的行为违法。

 当然,政府面对律师的出击也并没坐以待毙,他们在一审过程中通过强理狡辩,要求法院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认为其没有原告资格。法院对此拿捏不准,就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向上级法院申请作出相应的解释答复,诉讼嘎然中止。虽然这不是律师愿意看到的结果,但也乐观其成,诉讼程序一停就是半年,政府的征地工作也无法继续,这显然不是政府愿意结果。在权衡利弊之后,当地镇政府与冯先生家主动接触,又回到了谈判桌上,双方最终就该乡镇企业的土地和建筑安置补偿问题终于达成协议。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对于土地被批准征地后未实际交地之前,原有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政府与当事人存在不同的理解认识,一方认为土地既然被征收为国有,那么其原有的权利就已经丧失,故此其没有起诉权;另一方认为土地实际占有的状况没有被切实改变之前,其相应的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对于上述争议问题,其实法律早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之规定,显然土地实际使用人可以作为涉案土地利害关系人的原告来提起相关案件的诉讼。

  

                 尹利兵律师手机:18201066279,QQ:380344784

                       电子邮箱:182010662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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