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权之房屋遇强拆公安局不作为终被确认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5 10:19) 点击:336 |
作者:尹利兵律师 【案情简介】 庭审当日,惊闻有人竟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宿豫区当地百姓蜂拥而至!法院对此案也异常重视,特意安排了大法庭,一面是公安分局副局长和法制科科长身穿警服出庭,一面是身影单薄的尹律师和面容憔悴的当事人,较量在法庭里悄悄展开。庭审开始,尹律师指导当事人沉着应对,义正辞严地指出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职责,对于公民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没有书面准备,仅仅是口头答辩,气势上先输一局。到了质证环节,被告只有匆匆临时炮制的几份笔录材料,尹律师一一痛陈其中矛盾和违法之处,更加让被告理屈词穷。辩论阶段,尹律师总结陈词,义愤填膺地讲道:首先,本案被告未依法调查取证,直接认定拆迁事实严重错误;其次,此次拆迁行为是违法行为,被告应当制止而未制止;最后被告纵容姑息了违法行为,其超期不作为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在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对邓先生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消息传来,邓先生欣喜异常,对于久受打击的受害人而言,这无疑再次坚定了选择依法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通过邓先生这个案件给我们得到的启示就是:千百年来中国老百姓信奉一句“民不与官斗”的处世哲学,但在切实利益受到侵犯之时,一定不能轻易退缩,法律是老百姓的护身符!虽然目前“民告官”要告政府部门是难,获得胜诉判决更难,但只要有坚强的意志,正确完善的维权方案,“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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