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厂房拆迁获高额货币补偿! 作者:尹利兵律师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新中村租赁了当地的房屋进行加工企业经营,由于头脑灵活,管理有方,地理位置优越,企业效益年年渐长。2010年12月10日,陈先生的公司员工莫名其妙地收到了由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津丽综执处决字[2010]第04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先生企业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陈先生乍闻此事,惊诧莫名,后向当地村委会打听得知,由于政府近期决定要对大毕庄镇进行规划开发,决定拓宽市区的城市干道,而陈先生的企业正是打通其中一条主干道延长线的规划范围内,属于必拆地块。显然,东丽区城管局下达给陈先生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政府实施拆迁的下马威。作为在商海中久经沉浮的掌舵人,陈先生明白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企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经人辗转推荐,开车直奔北京,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天衡拆迁律师团队来依法维权。 【维权纪要】 显然,这又是一场由政府导演的“以拆违促拆迁”的好戏! 尹利兵律师介入该案后,通过陈先生介绍的情况和现有的材料来看,依靠多年的维权经验很快就发现了政府所谓的“违法建筑”完全是子虚乌有:早在1980年,涉案建筑就陆续开始建设,从事实上已经存在了三十多年,一直由东丽区大毕庄镇新中村村委会依法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造成相应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下来。另外,陈先生企业系租赁村委会的厂房进行使用,期间虽有添置改造,但并非实际产权人,且在东丽区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大毕庄镇新中村村委会已经就涉案建筑造成无证事实情况出现的原因出具了有关证明,由此可见,涉案建筑为事实上的合法建筑。 事实一目了然,既然已经选择依法维权,陈先生在尹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地提起了相应的行政复议程序,并不奢求政府的上级主管机关能够秉公审查,而是尽一切可能把强拆的风险降到最低,且把时间尽量拖长。果然不出尹利兵律师所料,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陈先生的复议申请后,原本应当在60日期限内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本案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匆匆下达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津丽复决字[201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说明本次拆迁已经得到了区政府的首肯。 到了起诉期限,陈先生向区法院及时起诉立案,让政府的单方面处罚接受法院的裁判。案件受理后,尹律师指导陈先生不用着急开庭审理,而是启动了其他的法律程序来配合维权。同时,对于本案被告即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津政令第111号)的合法性要求进行一并审查。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法院也只好层层请求上级法院,因此案件迟迟未开庭。这种结果政府显然没有料到,其拆迁工期迫在眉睫,本来指望尽快让陈先生知难而退迫使其尽快签订拆迁协议的希望落空了! 时间拖到2011年下半年,无奈之中,政府找到村委会介入斡旋,就陈先生企业的安置补偿问题反复磋商,要求其尽快搬迁,政府可以适当给予优惠照顾。在掌握谈判主动权后,陈先生凭借律师的指导,有理有据地列明其补偿要求,最终经过几次谈判签订了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补偿金额超过远超过其他相邻小企业,来之不易的胜利让陈先生倍感欣慰。 【律师点评】 我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般而言,对于2008年之前已存在多年的无证房屋,要考虑历史原因和尊重现实,不能对无证房屋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要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偿,这是各地在拆迁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涉案建筑已经存在三十多年,即使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也已经过去近三年,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明显已经超过处罚时效,且其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程序,明显是为了实施拆迁仓促制定的促拆措施,这是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惯用伎俩。因此,广大被拆迁老百姓在遇到类似情况下,一定要及早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虽然前期可能会花费一定的司法维权成本,但与自己的最终获得利益相比,这无疑仍然是正确明智的选择! 尹律师手机及微信:18201066279,QQ:380344784 电子邮箱:182010662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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