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胜诉案例:租赁厂房拆迁,承租方获满意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12 16:28) 点击:384 |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唐女士系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季丰村五组村民,其租赁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武家沟村民委员会院内的土地和房屋,作为“新世纪蛋糕行”的经营厂房。2016年7月4日,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下达任何正式决定的情况下,其所经营的厂房遭到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的非法强拆,造成厂房内机器等财产严重损失。唐女士不服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拆除唐女士经营厂房对的行为违法,对此强拆行为,尹律师指导唐女士向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房屋被拆进行查处,并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汉中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汉中市公安局驳回了唐女士的复议申请,遂尹律师指导唐女士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受理立案材料后,认为唐女士提起诉讼的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尹律师立即指导唐女士提起了上诉,经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唐女士与所诉的房屋被拆除与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上诉,唐女士对该裁定不服,尹律师再次指导唐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查认为,其一,唐女士作为租赁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人,不管自建房屋是否合法,也不影响唐女士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二,汉中市政府委托汉中市兴元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行为,系适格的被告。最终最高院作出裁定: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73号行政裁定和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行初26号之二行政裁定;二、指令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最高院作出公正裁定后,尹律师继续指导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尹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兴汉新区管委会强拆行为客观存在,且其强拆行为受汉中市政府委托,汉中市政府理应依法赔偿该强拆行为给唐女士带来的损失,在尹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作出了赔偿判决,唐女士对赔偿金额比较满意。维权艰难,胜诉更为不易,维权路上尹律师不辞辛苦的贡献出全部精力帮助和指导唐女士,唐女士特赠送尹律师“捍卫正义,维护公平,优质服务,为民解忧”一方锦旗以表感谢。 三、【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女士提起诉讼的原被告是否适格?唐女士对租赁房屋内物品享有合法权益,另外,唐女士对自建房屋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并不排除其对强拆行为的诉权,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对唐女士租赁房屋和部分自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一审法院裁定汉中市人民政府不具有被告资格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兴汉新区管委会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其职责任务均受汉中市政府委托,故此涉案违法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汉中市政府承担,其系适格被告。 案例检索:唐志英诉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再审案件(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60号):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