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胜诉案例之公房被强拆后被判给予两套房屋安置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0 18:08) 点击:464 |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冯先生系原贵州省遵义市某县食物油脂厂下岗工人,享有单位分配的住房一套,2006年8月,因项目建设其原居住的单位分配住房被拆除,县政府将原告安置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弃置科教办公楼,冯先生家人对部分办公室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2016年某县科教办公楼被列入棚改范围。2017年2月27日,由于冯先生家的房屋系政府公房,且作为实际居住人,冯先生并未办理任何房屋登记手续,某县政府在未与冯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将其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冯先生不服上述违法强拆行为,通过别人介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律师介入之后,尹律师认真分析案情,通过引经据典,肯定了冯先生对涉案房屋具有公房性质的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一种独立性很强的用益物权,其权利接近于房屋所有权。因此,依法指导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尹利兵律师的观点,作出了确认县政府强拆违法的判决。 然而,对于冯先生的房屋征收如何安置赔偿的问题,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仍然不愿意积极妥善地予以解决,无奈中冯先生只好继续通过诉讼来维权。尹律师以生效判决为依据,从多方面据理力争,充分论证冯先生一家应当获得不低于涉案棚改项目所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且对其在强拆过程中造成的各项损失,都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审虽然支持了尹律师的主张,但是对于冯先生要求进行产权房屋进行安置的诉求并未支持,其要求合理安置的愿望还是没有实现。 因此,冯先生根据尹律师的指导,依法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省高院法官耐心细致的审理,在尹律师多次有效沟通下,终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让冯先生拿到了比较满意的生效判决【案号:(2020)黔行赔终237号】。最终根据该判决内容与政府及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获得到安置一套产权房屋和另外安置一套具有永久居住权的公租房,该案终于完美收官。在一系列安置手续办妥之后,冯先生特意制作锦旗给尹律师,代表全家向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三、【律师评析】 所谓“公房”,又叫公产房,或者叫公有住房。它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具体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大多都是因为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因为法律规定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仍旧巨大,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争议,所以还是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还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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