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宅基地被征收,政府怎么会不予安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8-10 13:19) 点击:368 |
案例提示 王先生所在集体组织因国道项目建设村内的部分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尽管王先生的宅基地在本次拆迁范围内,但却被县政府告知没有安置资格,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先生确实还有另外一处房子,由于当年王先生的原宅基地房屋年久破损且无法居住,其便向县政府申请原拆原建、迁建,但均被拒绝审批并且也未被告知拒绝理由,王先生就在原宅基地外另建造了一处房屋居住,房屋建成后,王先生多次向县政府请求对新建房屋进行产权确权登记,但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根据当地的规定,“拆迁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原则上两处及以上的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因此根据该规定,县政府认为王先生的老宅基地尽管位于征收范围内,但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早已垮塌,不能享受房屋补偿,而新建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不能享受房屋补偿,也不能享受安置。 尹利兵律师解析 那么,王先生究竟是否具有安置资格呢,拆迁律师尹利兵认为,尽管王先生在此次征地范围外又另行修建了一处房屋,但该房屋的修建未得到审批,王先生没有取得该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认定王先生存在两处宅基地是与事实不符的,故王先生应当属于本次国道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尹利兵律师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如果遇到被政府拒绝批准建房的情况,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定要记住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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