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要闻】历经三十年,“民告官”制度日臻完善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7-27 16:00) 点击:297 |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民”可以告“官”,“官”的行为要接受司法审查,并通过司法途径向“民”承担法律责任的阶段。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但这一制度并不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突然出现的,而是经过了多年的酝酿才产生的。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在这70年时间里,我国选择和探索公权力运作模式的脚步始终没有停止过。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解决了“民告官”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建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开启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司法途径,这是有开创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是用司法制约行政行为,其目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此外《国家赔偿法》也极具历史意义。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这部法律第一次把公民和国家置于平等地位,通过法律制度认定,国家也会犯错误,人民政府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益,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部法律还解决了“公务员害怕出错而不敢工作”和“公务员赔不起导致公民无法获得赔偿”的顾虑。可以说,这一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人民控制和制约国家公权的法治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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