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知道的那些事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6-22 13:52) 点击:197 |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谁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征收补偿方案的草拟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租赁情况、区位等内容予以调查拟定出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应当合理、合法、可行。请注意,这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不是最终方案,只是征收补偿方案的讨论稿。 二、征收补偿方案如何论证? 同样,《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此环节的论证,是政府部门内部的论证,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组织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节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条例进行论证。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等。 三、征收补偿方案是否需要征求公众意见? 《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很明显,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如果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不合理的,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关于征收意见期限,条例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另外,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如调查问卷、座谈会、论坛会等。 四、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意见如何处理?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这就是说,如果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公布后,通过征求公众意见,再次进行公布时,不仅应有修改的结果,还应包含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否的原因,不予修改的理由等。 五、谁来承担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后果? 《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显然,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同时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予以公布实施。那么,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后果也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来承担。 以上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基本过程,了解了以上程序,才能明白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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