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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协议后拒绝搬迁被政府强拆合法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5-15 22:22)    点击:284

笔者:尹利兵律师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当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的时候,总是掩盖不住内心的欣喜,盼望着拆迁之后的日子、居住条件能有所改善,同时也等待着拆迁之后带来的幸福感。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等原因导致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不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后悔的情况,那么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又拒绝搬迁了,政府是否有权强拆呢?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经验,分析如下:

一、关于强制拆除”的有关概念。

当前,强制拆除行为主要包括合法建筑的拆除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合法建筑的拆除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旧城改建等,违法建筑的拆除主要表现为拆法建筑和除已经到期的临时建筑另外,就强制拆除的对象而言,又可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建筑物的强制拆除。

征收人首先要判断自己面临的是何种性质的强制拆除,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合法的拆除行为是要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二、安置补偿协议”的有关概念。

一般来说,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与政府存在着合同关系,需要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约定被拆除房屋的腾房交房期限及安置补偿等落实期限,显然,如果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期限,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签完协议后拒绝搬迁被政府强拆是否合法

根据上述分析,“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与政府存在着合同关系,那么是否意味着政府可以对于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于政府等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即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补偿安置,征收机关也无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另外,对于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未能实现时,法律也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力。无补偿即无征收以及先补偿后执行是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获得安置补偿前,被搬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综上,不论集体土地的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相关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即使签订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内容,在征收机关完成安置补偿工作之前,也不能作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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