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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胜诉案例之超范围司法强拆被判决应当予以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2-07 11:43)    点击:200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系安岳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其在安岳县某镇某村二组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用于生猪养殖及柠檬种植。2011年3月以来,安岳县有关政府部门以道路建设工程进行征收为由,告知王先生的经营场所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要求其尽快腾退土地。因有关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王先生的相关建筑物在经过法院裁定后被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不服上述强拆行为,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认为该案情况比较特殊,因涉案建筑物被强拆的合法性已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予以认定,而王先生由于错过维权时机已经无法对之前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救济,只能针对刚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施补救。好在经验丰富的尹律师发现,实际上强拆的范围超过了其法律文书中应当拆除的范围,显然这也是属于违法强拆行为。尹律师指导王先生及时提起赔偿申请,并针对安岳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答复积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来维权,经法院审理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一、撤销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二、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因被告强制执行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三、律师评析】
  行政强制执行是用国家强制力迫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的行为,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或者改变一种法律关系,而是实现已有行政决定内容的一种事实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类别之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作为执行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执行,超出或缩减确定范围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的超范围强拆行为不但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相反还应当为其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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