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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胜诉案例之拆迁补偿协议争议应分情况立案审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1-02 15:30)    点击:271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罗先生系甘肃省宁县人,因其合法拥有的宁县罐头厂住宅和拍卖的土地涉及到当地实施开发建设,双方于2010年1019日签订了有关房屋的《拆迁协议》,因该《拆迁协议》只约定的房屋补偿问题,并未对院落外的10多亩土地进行补偿安置,因此罗先生多年来一直要求当地政府解决其土地补偿问题。然而,政府机关反复推诿,后经有关单位作出信访答复称当时的《拆迁协议》包含了罗先生全部土地和房屋的补偿,不存在对其他土地进行单独的补偿问题。对于该信访处理结果,罗先生带着满腔愤怒与不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关键问题就是之前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以及其协议所包含的具体补偿项目内容是否涵盖土地补偿的问题。为此,尹律师指导罗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来维权。本案经一审法院受理立案材料后,认为被诉的《拆迁协议》系罗先生与政府单位签订,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作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裁定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裁定,尹律师立马指导罗先生等人提起了上诉,经过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被诉的《拆迁协议》签订于2010年10月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作出二审裁定一、撤销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不予立案裁定;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三、律师评析】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指后公布实施的法律不能约束该法律未实施前人们已经先完成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本案罗先生签订的《拆迁协议》属于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因此只能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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