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诉案例:常德市某企业诉市政府房屋行政强拆违法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28 11:31) 点击:253 |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常德市某企业在常德市柳叶湖区七里桥居住小区拥有B-4栋房屋10处,并长期对外出租使用。因上述房屋涉及到常德市“七里桥老街棚改项目”需要征收,常德市政府有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与该企业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3月18日上午,该企业负责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尚在与有关政府员人员协商谈判,突然被其朋友告知涉案房屋已经由该征收项目的拆迁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企业不服上述行政强拆行为,通过网络联系到尹利兵律师,委托其代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常德市政府对该起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违法责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查明,常德市政府虽然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和对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市政府执行上述行政决定,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政府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也没有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该公司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常德市政府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同时,常德市房管局辩称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公司的民事行为,不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认为该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机关委托所实施的行为,且常德市房管局为常德市政府明确的征收部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市政府承担,其辩称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确认常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公司房屋的行为违法。常德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确系其他主体违法拆除的,可以推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违法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故对于此种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就应当以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本案对于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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