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四部门联合杜绝征收拆迁中的“软暴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11-06 11:31) 点击:170 |
笔者:尹利兵律师 在征收拆迁领域,群众们最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暴力逼迁、不法拆迁了,而某些拆迁方与恶势力相互勾结,强制停水断电,堵锁眼、跟踪骚扰被拆迁人等事件屡屡发生,群众们苦不堪言。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对“软暴力”进行定性 所谓“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界定“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 对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1、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4、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三、认定“软暴力”的实施标准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一)黑恶势力实施的;(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四)携带凶器实施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四、如何对“软暴力”相关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针对“软暴力”不同行为涉及到的不同情形,该意见引用我国《刑法》中关于相关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如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综上,从该《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惩治“软暴力”,既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更是从实际出发,扫除征收拆迁中的贪腐黑恶问题,为百姓撑腰!相信在未来的征收拆迁过程当中,各地拆迁方更将依法行事、阳光拆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