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村务公开的有关法律问题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8-09-27 17:33) 点击:332 |
笔者:尹利兵律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十年来老百姓对于向政府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再陌生。但是,对于农村中的村务公开,相信很多人都十分陌生,而实际上,对此我国也确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据可循,但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甚详尽,包括农村存在各种各样的制度监督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村务公开制定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存在诸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 一、有关村务公开的内涵 关于村务公开的制度设计上来说,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形成一种固定的公开制度。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从内容上来看,村务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政务公开,主要是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布置的有关任务,以及村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事项的公开;二是事务公开,主要是涉及村内日常事务的管理等事项公开;三是财务公开,即公开村级财务的收支,如农民负担、集体企业经营、日常开支等。 二、我国农村村务公开制度的常见问题 关于村务公开之所以老百姓对其知之甚少,包括实践中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制度作用,按照笔者拙见分析,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造成的结果: 一、农村基层组织不健全,包括村“两委”班子不健全,主要村干部不团结,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和选举存在诸多问题。如不能按期换届选举或者选举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规范选举行为。 要想让村务公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建设为重点: (二)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一是要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二是要确保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三是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四)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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